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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男,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