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跃发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201刑初15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跃发,曾用名刘跃华,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汉族,半文盲,打工,捕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4日被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看守所。辩护人罗秀远,西藏循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市桑区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跃发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育超、益西次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跃发及其辩护人罗秀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日晚,被告人刘跃发因工资发放与老板彭某某发生争执,经相关单位调解未果,后被告人刘跃发组织其工人青某某、茶某甲、茶某乙、罗某甲、崔某某、罗某乙、邹某某、粟某某等人走上318国道江当乡政府门口段,采取手拉手、站立等极端方式无理阻拦过往车辆,不听现场执法人员劝阻,导致交通堵塞时间长达近一个小时,致使双向数十辆过往车辆滞留,造成318国道江当乡乡政府段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崔某某、茶某某、茶某某、刘某某、青某某、罗某某、粟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尼某某某、尼玛某某、给某、巴某某某、巴桑某某、索某某某等人的证词;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刘跃发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被告人刘跃发的供述及其辩解、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跃发组织多人拦截过往车辆,不听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导致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跃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跃发与湖南省湘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老板彭某某在江当乡雄卓村工程上的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纠纷时未能妥善解决问题,事出有因;2、被告人刘跃发自本案侦查直至法庭审理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认罪,在抓捕过程中就地伏法,没有阻碍、抗拒;3、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4、其与妻子已经离异,父母年时已高,刘跃发一旦判决入狱,仅5岁的儿子无人抚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跃发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跃发以工头身份与其工人邹某某、罗某乙、粟某某、青某某、茶某甲、茶某乙、罗某甲、崔某某一同在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区江当乡雄卓村“国家电网基础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与湖南省湘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彭某某因发放民工工资一事产生纠纷,之后在2015年9月2日该工程项目部以及相关单位专程派工作人员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此事,但未果,于是,当天双方协商并确定在第二天下午5时之前结算工人工资。就在2015年9月3日早晨9时30分许,被告人刘跃发及其工人等待公司负责人前来结算工资,可彭某某称所报工资表与实际不符,要核对工人实际出工天数,当核对完2-3人时被告人刘跃发上前阻止继续核对,并要求先结算自己所得工资后,方能结算、发放其他民工工资,对此,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再也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于是,当晚被告人刘跃发组织、怂恿其工人青某某、茶某甲、茶某乙、罗某甲、崔某某、罗某乙、邹某某、粟某某等人走上318国道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采取手牵手站立方式一字排开形成人墙等极端方式无理阻拦过往车辆,并且不听现场执法人员劝阻,导致交通堵塞时间长达近一个小时,致使双向几十辆过往车辆在此被迫滞留,造成318国道江当乡人民政府段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崔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刘跃发是崔某某等人在本市江当乡雄卓村“国家电网基础工程”工地上的组长。2015年9月2日崔某某等人挖掘铁塔地基时因地质太硬很难往下挖,于是,跟老板商量可否将钢筋锯短一点,老板就跟项目经理报告说是钢筋被我们已经锯掉了,项目负责人在不了解具体情况下,给组长刘跃发打来电话让我们滚蛋,与此同时,雄卓村村长跑过来找组长刘跃发赶紧给当地藏族民工开具工资条,刘跃发对村长讲工程还未完工,不能开具工资条,随之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该村村长还动手打了刘跃发。之后崔某某看到组长刘跃发与老板因讨要工资争执不休,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之后来了两名项目部的人进行调解,双方协商后确定在9月3日下午5点之前解完全部工资。今早(9月3日)在雄卓村等待发放工资时,来了公司老总、区人社局、江当乡政府以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开始调解,当时,公司老板同意发放工资,但要求核对具体天数,大概核对完2-3人时刘跃发就阻止继续核对,并要求先解决刘自己的工钱问题后,才能解决其他民工工资,就此双方再也无法协商。刘跃发就组织崔某某等11人准备前往日喀则相关部门上访解决,并徒步来到江当村,在该村找了一辆车欲一同前往时恰好被派出所民警劝解随之来到乡政府院内。当时法院工作人员与公司老板协商后决定先发放民工工资,并由人社局工作人员核对民工工期天数,可老板认为存在虚报情况,经过一番调查核对后确实存在部分民工所报工作天数与进入雄卓村施工时间不符。不过老板愿意给工人发放工资,就因为刘跃发未领到工钱,崔某某等人也不敢私自领取工资。不久崔某某等人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附近吃饭喝酒并向乡政府门口跟公司领导要钱,在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有几个民工将喝完的啤酒罐摔在地上,而刘跃发提议、组织崔某某等人要到318国道堵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时长约半个小时,刘跃发还对崔某某等人保证“出了事由其负责”;2、证人茶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9月2日下午19时许,茶某某等人与工地老板彭某某拟定好劳动协议并定于9月3日下午17时前付清民工工资,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解决此事,于是,只好到江当乡人民政府,在该政府院内工头刘跃发说是先要拿到他自己的工钱后才能发放工人工资,而老板彭某某讲先要发放民工工资再发工头刘跃发的工钱,就此双方纠缠至当晚21时左右,后来,茶某某等11人在乡政府附近就餐时刘跃发讲:“如果还是协调不好,我们就去公路上堵截车子”。等吃完又到乡政府里面跟项目部的人要钱,可他们还是坚持之前的意见,这时,刘跃发跟工人讲:“咱们走”。随之,大家先后来到国道318上拦截车辆,不让通行。至于刘跃发先要拿到工资是因为他是茶某某等人工地上的包工头,都要听其指挥。另外,茶某某等11人的工资大概有60万左右。茶某某的工作天数为97天,每日工钱为233.3元。可拿到22600元,听项目部的人讲刘跃发可拿到20万元左右;3、证人茶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9月4日茶某某与崔某某、罗某甲、茶某甲、青某某以及刘跃发等人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附近一家饭馆内喝了一箱雪花啤酒。茶某某承认将啤酒瓶子摔在乡政府门口并谩骂有关工作人员。由于当天项目部和总公司的老板都在乡政府里面,所以,在工头刘跃发的提议下一块喝酒的人加上两个女的一共11个人到乡政府内催要工钱,当时,刘跃发与项目部的老板在核对、清算,劳动局的两个工作人员让我们到里面算账,待签字画押后由于刘跃发跟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人一直在扯皮,就没有结算工人的工资。于是,刘跃发对其工人讲:“不给钱就不让行驶国道318往返的车子”。说完茶某某等11人一同站在公路中央并设立人墙拦截来往十几辆汽车。时长约一个小时之久。听从刘跃发的指挥是因为他把我们从云南带出来并一直与他在合作;4、证人刘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9月2日雄卓村村长带着一个人到施工队找刘跃发说:“你们明天就要走了”话还没说完朝刘跃发头部挥了一拳。随后来了乡派出所的民警。恰好那时彭某某(大工头)也在附近,于是,施工队的人找彭总要些生活费,彭就陆续给了3000元后周围人都散了。可9月3日上午施工队项目部的人召集大家到雄卓村村委会说是要发工钱,可听人讲里面有人在审问我们,工钱也没兑现,这时,刘跃发组织大家(11人)到劳动局要钱并从雄卓村徒步走了一个多小时后叫来一辆汽车将我们送到公路边江当乡人民政府附近,由民警把我们带往乡政府院内,当时有个体型偏胖,肤色较黑的藏族人叫我们不要闹,可是事情没有解决、钱也没有发成。之后还是那个藏族人告诉大家:“彭老板要给你们发工钱,让大家过来签字,可工友都不愿意,说是除非先把刘跃发的工资结清。期间,项目部的人和施工队的人开始吵起来,后被民警把我们带到公安局。其与工友在讨薪过程中一字排开堵截318国道来往车辆,持续半个多小时,公路两边有十几辆车被堵住,无法通行。因为项目部的人一再骗我们,工资拖了一天又一天,也没有人来解决,只好堵截国道318来往车辆方式希望有人解决问题,这是主要目的;5、证人青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9月2日工地上没有生活费,青某某与刘跃发、茶某乙、茶某甲到江当乡电力项目部去找老板彭某某,可彭不在。青某某等人送完晚饭回来时刚好碰见彭某某,就把没有生活费的事跟他讲过后,彭说没有钱。于是,给项目部张大老板打电话并将没有生活费的事再次告诉了他,张对我们讲:“有了钱生活费肯定会给”。之后,彭某某让我们第二天找他拿钱。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后,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当地藏族小工负责人过来找刘跃发让刘重新打欠条,就此,双方开始发生争执,小工负责人就将雄卓村的领导叫了过来,接着又吵开了,当时,村领导不仅没有劝解,反而,从民工宿舍窗台上拿起一胶碗砸向刘跃发耳部。随后,问小工负责人因何原因时,说是彭某某告诉他等明天结了工资刘跃发等人就离开此地,与彭某某对质可彭根本不承认,与当地民工发生不愉快是因为彭的这潘话引起。后来,工人就让彭某某结工资,因为工地伙房没有生活费,彭给了3000元,说其他的工资等9月3日下午到项目部结算,如果结算不了就让劳动局解决,还草拟一份协议书答应9月3日下午17时之前付钱,当时劳动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在场。就在9月3日9时30分左右,项目部来人说就在旁边村委会结算工资,大概10时左右派出所派人来带我们到村委会结算工资,当时,青某某看见在村委会有项目部、劳动局、派出所的人,可最终没能结算工资。青某某等人徒步前往日喀则市区找法院处理,刚到乡政府时看见法院、派出所、劳动局的工作人员都在此,于是,组织到乡政府院内进行调解,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直至当天晚上9时许对方一直没有付工资给我们,还说被诈骗。不久,派出所民警将邹某某、罗某乙、粟某某3人强行带上警车,工友见状就前去拦警车,被带走的人又放出来。青某某与刘跃发、茶某乙、茶某甲、罗某甲、崔某某从就近购买了3小瓶劲酒并叫上邹某某、罗某乙、粟某某前去吃饭,期间除孩子、两名女同志之外其余人一同喝了2件“雪花勇闯”啤酒,当时项目部的张老板说先给工人结算工资,工头刘跃发却说要算一块儿算,项目部的人说是钱不够,准备第二天到法院结算,就因为我们要求对方付些钱做当晚的住宿、伙食之用,可项目部的人没有明确答复,当时我们的工人很着急,就告诉对方如果不结算工资就去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话说完青某某等人直接到318国道上开始堵截车辆,不让行驶。大概拦截车辆10-20分钟时看见公安局的人来了,劝青某某等人去解决事情,青某某要求就在公路上发工钱,后来公安局、派出所、劳动局、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在劝解。终在乡政府院内接受调解,项目部也拿了钱要结算工资,此时有人说要给工人发工资首先把工头刘跃发垫付的钱结清,随之,进来了十几个公安民警将我们强行带出房间并开始打人。阻拦过往车辆不让行驶是谁发起的不清楚;6、证人罗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2015年8月21日彭某某只给罗某某等11人3000元生活费根本不够用,去找彭理论,彭答应罗某某等人9月3日要发工资且书写了一份承诺书,9月3日早上工地项目部的人过来叫罗某某等人到村委会调解,调解了一早上仍未解决。罗某某与工头刘跃发等人徒步往江当乡政府方向走,在乡政府由法院、人社局工作人员再次进行调解并让张总过来给工人结算工资,还是没拿到钱。当时彭某某说是被诈骗,刘跃发开出的工资不合理、天数不符,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当时,罗某某与邹某某、粟某某被带上警车,要把我们带离江当乡政府,于是,工友就把警车拦下来不让驶出,之后,看见彭春林提着一袋钱当着法院、人社局、派出所的人丢在地上破口大骂,可还是没有结算工资。天逐渐黑了刘跃发等11人在就近吃完饭后再次回到乡政府内协调未果,所有工人情绪很激动,在工头刘跃发的组织下就直接冲向318国道上拦截过往车辆,大概前后十几辆车被堵。之前,头刘跃发说过先要拿到他自己的工钱才能发放工人的工资;7、证人邹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8月17日邹某某与刘跃发、罗某乙、粟某某一起离开阿里前往日喀则。就在8月18日晚来到和平机场附近,第二天进入雄卓村工地现场,当天就开始施工直至2015年9月2日下午4时许,有个叫罗追的驾驶员开车过来说刘跃发与彭某某发生冲突,叫我们赶紧过去劝解,之后,邹某某与罗某乙、罗某甲、崔某某一同去了雄卓村,当时,有刘跃发、彭某某、项目部的3人以及一起干活的10名工人在此商量工资发放问题,一直协商到当天晚上8时左右,彭某某给工人书写了一份承诺书,大概内容是9月3日下午5点前将工资结清。就在9月3日上午9时许,来了3名民警将邹某某等人喊去,说是要解决工资问题,刘跃发、彭某某、工程部的3人以及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雄卓村村委会商议此事一直到下午2点左右,当时,刘跃发从村委会出来说:“解决不好,去找市政府”,当时,邹某某等人跟随其后准备到市里反映,途中遇见了乡政府工作人员劝大家回去协商解决,在乡政府还是无休止地协商仍然未果。在下午7时许,一名姓彭的负责人跟一名女的过来,不久刘跃发与姓彭的负责人吵起来,那个女的将一袋钱丢到地上说:“你们来拿钱,要多少”,就此,他们吵得更严重,刘跃发说:“不解决就算了,先去吃饭”。而后邹某某等11人在就近吃饭,期间刘跃发等人喝了酒,又带大家到乡政府门口找项目部的人理论,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刘跃发对大家讲:“今天晚上解决不好,大家睡马路”,紧接着在刘跃发的组织下几个人手拉手站在乡政府门口段318国道上拦截车辆,由于天色已晚视线不是很好,只能看到大概十几辆车在堵;8、证人粟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彭某某老板与工头刘跃发商量并同意在2015年9月3日下午15时前发放工资。可过了约定时间仍没有结算成,刘跃发叫粟某某等人与其一同到劳动部门理论,在途中遇见了公司负责人、派出所、法院工作人员将人拦下来让大家到乡政府结算工资,在乡政府内公司负责人说是所报工资表与实际不符并与工头刘跃发吵起来,还说是被诈骗,当时粟某某等人准备到市区解决此事,可公司的人将钱倒在地上开骂,于是,刘跃发跟公司负责人在乡政府门口再次吵起来,堵截江当乡政府门口段318国道是谁提出来就不清楚,粟某某是被他人拉去拦截车辆的;9、证人张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张某某是经人介绍给江当乡雄卓村工地伙房做饭。在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张某某等十几人到刘跃发那儿要工钱,刘说是没有钱。吃完饭后到江当乡政府项目部要工资,当天下午1时许,准备到村委会时被村委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他们拦住。并带到乡政府,项目部和老板说协商准备发放工资,双方拿出合同并在一份工资表上让工人捺手印,之后我们在外等了许久发现里面又起冲突,晚上8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就近吃完晚饭并准备到乡政府再次协商解决工资一事时发现所有男性工人都被锁在乡政府院内,张某某与刘仁琼及其女儿在外不让进。不久,乡政府大门被打开了,与此同时那些男性工人情绪特别激动就直接跑向318国道上堵截车辆;10、证人彭某某的证词可以证实,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江当乡派出所和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雄卓村处理自己与刘跃发的经济纠纷。事情还未处理完,刘跃发与10个工友想跑到日喀则市区解决,派出所民警紧随其后劝了回来,下午15时左右,法院工作人员也来到该村处理此事,刘跃发带领10个工人徒步到江当乡欲上访途径要钱,当日17时左右被警察拦住并劝解至乡政府调解此事,可刘跃发等人不听劝解,派出所民警将其中三人被带入车内,刘开始带动其他人拦截警车,大概晚上20时许刘跃发组织带领9人(除张维秀)跑到江当乡人民政府大门段318国道上拦截来往车辆;11、证人周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2015年9月2日下午开始刘跃发等人以罢工手段要求项目部结算工资。9月3日早上公司负责人到雄卓村处理此事,期间发现其中4人的工资存在问题,因此,乡政府、法院、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解,由于有人在虚报工资就发生争执,后来公司准备带彭某某给工人发放工资时,刘跃发要求先付他本人工资后才能结算工人工资,工人也依其要求让公司先给刘跃发结算工资,就此,刘跃发等人在乡政府门口围攻法院工作人员,并组织工人拦截318国道往来车辆近一个小时;12、证人尼某的证词主要证实,尼某系江当乡派出所民警。2015年9月2日14时许,尼某在该乡雄卓村巡逻时发现刘跃发与彭某某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当时民警进行调解未果。9月3日经法院、劳动局工作人员让二人协商解决还是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当天下午16时许,在乡政府院内再次调解时发现刘跃发可能虚报工人出工天数,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大概20时许刘跃发组织工人拦截318国道往返汽车五六十辆,时长一小时左右;13、证人尼某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尼某某某系江当乡派出所民警。2015年9月3日20时许,江当乡派出所辖区内刘跃发组织8、9名工人在318国道上堵截50多辆过往车辆被迫滞留一个小时左右;14、证人给某的证词主要证实,给某系江当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9月3日因工人工资问题一个年轻男子(指刘跃发)带领7、8名工人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318国道上拦截过往车辆,大概50多辆车被迫滞留,长达一小时左右;15、证人巴某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巴某某某系桑珠孜区人社局工作人员。2015年9月3日巴某某某在江当乡协助区法院调解一起合同纠纷,调解了几回仍未果。当天晚上工头(刘跃发)一方工人酗酒后情绪激动并在刘的组织下7、8名工人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318国道上拦截几十辆过往汽车,时长达一小时左右;16、证人巴某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巴某某某系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干警。2015年9月3日巴某某某在江当乡协同人社局工作人调解一起民工工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因为双方争执调解未果。当晚在刘跃发带领下7、8名民工酒后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318国道上拦截四五十辆过往汽车,时长达两个小时左右;17、证人索某某某的证词主要证实,索某某某系江当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大概在2015年9月3日21时30分左右,有人因为工资纠纷在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318国道堵截过往车辆。当时看见有8名男子参与堵截车辆,时间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另外有两名男子和一个女子站在公路上。凭目测被拦截车辆的长度至少有800米左右,当时乡政府周边的商户、被拦截车辆的驾驶员以及村民都在围观;18、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照片;19、两份辨认笔录、照片主要证实,2015年11月30日15时50分至15时58分、2015年12月3日11时03分至11时09分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刑警队在央珍、强白二人的分别见证下辨认人给某、巴某某某相继指出照片上的10号、7号就是带领工人拦截318国道的工头。二人表示对辨认结果负责;20、被告人刘跃发被警察押解指认现场照片;21、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22、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鲁史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刘跃发出生于1985年10月11日,在案发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3、被告人刘跃发的先后供述及其辩解、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可以用作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跃发作为进藏施工人员,其与工人在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江当乡雄卓村“国家电网基础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与湖南省湘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彭某某之间因发放民工工资一事产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其向相关单位及个人施加压力以达到尽快解决讨薪目的,竟组织、怂恿其工人积极参与其中并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不听现场执法人员劝阻,致使318国道江当乡人民政府门口段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引发本案事出有因,系初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不能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刘跃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并考虑其目前的家庭状况,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跃发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宗 吉审判员 扎西丹珍审判员 李 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附:本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