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561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