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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561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