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桂香、徐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香,徐惠良,徐惠芬,徐惠国,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惠良,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惠芬,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惠国,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徐惠国、徐惠良、徐惠芬与被执行人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徐惠国、徐惠良、徐惠芬执行款144039.76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