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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秦健与陈卫、周水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健,陈卫,周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财保15号申请人秦健。被申请人陈卫。被申请人周水萍。申请人秦健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陈卫因工程上缺乏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年,月息3%。借款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借款人至今未还。现情况紧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不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的权益今后将难以实现,故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卫、周水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4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薛晓霞同时以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海上名门10幢403室、海门市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12号3幢216室住房各一套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卫、周水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秦健提供担保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的存单一张(账号:1001,金额40万元),查封担保人薛晓霞为申请人秦健提供担保的海门市海门街道海上名门10幢403室、海门市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12号3幢216室住房各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砚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