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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南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南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8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某某已经主动履行支付了人民币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刘保社代理审判员  贺菲菲人民陪审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斌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