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个体劳动者。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2队自己家中擅自开设诊所并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并先后于2012年7月、2014年9月被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家中行医时被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局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彭某、郭某、王某乙、顾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案件查处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移送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