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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来志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来志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99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志罡,男,汉族,1977年1月6日生。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来志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