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恢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杰与汤庚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汤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孙华兵,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庚发。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徒宝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8800元,申请执行费93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徒宝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潘光耀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