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明与广西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永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广西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永彬,曹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广西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东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卜永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卜永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曹雪珍,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广西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永彬、曹雪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陈明于2015年12月9日县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陈明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陈国庆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桂KKGQ1**)、陈国梅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戴宗义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城南A16幢B301号房屋一套(证号:博白县房权证博房字第××)。本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明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陈明所有的粤B×××××丰田牌轿车一辆、陈国梅所有的粤B×××××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陈国庆所有的桂KKGQ1**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戴宗义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城南A16幢B301号房屋一套(证号:博白县房权证博房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