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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758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8月24日。被告: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愿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