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45号原告沧州市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峰,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130922198304153616。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8号。被告郭彦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英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