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梅林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梅林。上诉人刘梅林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行初17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11月起诉,原审法院却于2016年2月24日才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规定。岳阳市房产局未经审查违法办理房产证事实成立,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刘梅林于2004年起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而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信息登记在案外人刘燕清名下,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行为影响了上诉人刘梅林的权利,刘梅林作为与房屋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行初17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