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熊松、刘艾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熊松,刘艾林,熊英,熊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579号原告张涛,农民。被告熊松,司机。被告刘艾林,职工。被告熊英,个体工商户。被告熊梅,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熊松、刘艾林、熊英、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熊松、刘艾林、熊英、熊梅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