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金保与杜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保,杜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81号之一原告黄金保,男,1943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4309245574,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钮家村会圩16号。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杨培刚,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国新,男,1971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103237277,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安桥村杜家里2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3600109-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保与被告杜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黄金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此款由黄金保预交),由黄金保负担。审 判 员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珅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