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无锡市盛天特种风机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蓝天特种风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56号申请人无锡市蓝天特种风机厂,住所地在无锡市洛社镇花苑村。投资人赵锐。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女,汉族,无锡市蓝天特种风机厂员工。申请人无锡市蓝天特种风机厂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无锡市蓝天特种风机厂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5564443(出票日期2015年6月26日,出票人南京奥伦润滑油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鑫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出票金额为1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查宣东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柏 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