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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2910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钟文、谢宝熙,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再生育子女,再婚前各有一子女现已长大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各自为工作忙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于××××年××月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每年都结伴出游,夫妻感情较好,而且双方在晋江和厦门购买7套房产,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8月被告不幸患上鼻咽癌,在治疗过程中得到原告的真诚关心及帮助,原告也出资6万多元用于被告的治疗开支。双方于2012年5日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为了避免以后孩子的矛盾才签订的。目前双方购买的晋兴御园1602号房欠贷款25多万元,双方必须每月共同还贷,国际大厦1822号卖掉偿还1803号及1822号的共同欠款,1803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所称的“都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的矛盾是因原告沉迷于跳交际舞以及害怕丈夫患病会给其产生包袱。综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判决不准许离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现均已长大成年,婚后双方无再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偶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许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对原告及亲戚朋友人身威胁,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生活及工作造成严重威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协议,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该协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在2012年前就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自2015年8月起,原告去跳交谊舞双方才发生小争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患病尚在康复治疗中,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请求判决不准许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对其离婚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及分岐,被告患病尚在康复治疗中,需要双方互相照顾,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离婚。经庭审陈述、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现均已长大成年,婚后双方无再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偶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纠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而认识,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感情较好,未再生育子女。原、被告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某,各自独立生活。结婚十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共同努力,建立家庭。后来因原告经常外出跳舞,双方性格和兴趣不同,产生矛盾纠纷。现被告患病仍在康复治疗中,需要双方的相互关心和照顾。原告请求离婚证据缺乏,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应判决不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加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