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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与徐萌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徐萌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5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彩虹北路2号。代表人:崔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可,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晖,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与被告徐萌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萌晖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徐萌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任啸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