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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永坚、梁佩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永坚,梁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30425570-7。被执行人周永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8056,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梁佩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802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6)粤0403行审51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周永坚名下的粤C/JXX**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