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孙家堡刘家沟砖厂与杨拴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孙家堡刘家沟砖厂,杨拴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孙家堡刘家沟砖厂。法定代表人冯天堂,住所地范家寨镇孙家堡村五组。被执行人杨拴太,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孙家堡刘家沟砖厂与杨拴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汶金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