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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诉被告沈阳民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沈阳民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2037号原告:刘新,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05198002213759,住沈阳市皇姑区武当山路3号3-1-1。委托代理人:贾明惠、齐睿龙,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民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020338437。法定代表人:廉红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7919-2。负责人:张铁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沈阳民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由被告沈阳民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勤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