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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屈学民与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学民,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5民初569号原告:屈学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薛石军。原告屈学民诉被告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瑞龙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学民、被告瑞龙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薛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学民诉称:2013年原告为被告拉砖建房,建成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欠款,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还有5000元未付。之后原告又为被告拉砖1350块,被告又支付部分款项,尚有3830元未付清。原告等人向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2016年1月28日经政府调查协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00元,仍有1330元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3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瑞龙合作社辩称:被告用工及务工人员劳务报酬由被告的其他股东负责,具体外欠账多少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8月,是依法在主管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从2013年开始,原告多次为被告拉砖建房,被告拖欠原告拉砖等款项若干。2016年1月份,原告等人向政府反映被告拖欠工资报酬、拉砖款等问题,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在被告股东薛石军、赵立民等人参与下对被告外欠债务进行了协调处理,被告股东赵立民等人认可此时仍欠原告3730元,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薛石军对会计提供的瑞龙合作社账目有异议,不做表态。原告按镇政府分配领取了被告支付的款项2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瑞龙合作社应向原告结清拉砖款及劳务报酬。对被告欠原告拉砖款及劳务报酬数额,2016年1月份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在协调处理被告外欠债务时,负责瑞龙合作社的劳务报酬支付事宜的股东赵立民及会计均认可此时仍欠原告3730元,虽然被告法定代表人薛石军因对会计账目有异议对该债务不表态,本院仍予以认定。因原告在大章镇政府协调处理时领取了2500元,故现在被告仍欠原告1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屈学民1230元;驳回原告屈学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嵩县瑞龙草药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议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