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冰刘玉海与白旭德陈凤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刘玉海,白旭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96号之一原告梁兵,女,住敖汉旗新惠镇永安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原告刘玉海,男,住敖汉旗长胜镇长胜村。被告白旭德,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北街居委会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冰、刘玉海诉被告白旭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玉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刘玉海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