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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冰刘玉海与白旭德陈凤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刘玉海,白旭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96号之一原告梁兵,女,住敖汉旗新惠镇永安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原告刘玉海,男,住敖汉旗长胜镇长胜村。被告白旭德,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北街居委会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冰、刘玉海诉被告白旭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玉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刘玉海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