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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与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平行初字第439号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法定代表人张明周,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庄增大,市长。委托代理人姜鲁波,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玉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姜立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