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王慧勤、黄飞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王慧勤,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慧勤,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黄飞,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李秀英与王慧勤、黄飞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飞在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56946.02元,剩余款项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