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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王慧勤、黄飞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王慧勤,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慧勤,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黄飞,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李秀英与王慧勤、黄飞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飞在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56946.02元,剩余款项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