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梦涵,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卢梦涵,女,被执行人孙海燕。卢梦涵申请执行孙海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梦涵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