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成荣、赵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924号原告上海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人王伟。委托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荣,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赵芳,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起诉被告成荣、赵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9元,由原告上海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