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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组织机构代码:06656264-7。法定代表人肖满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住所地德化县宝美工业区太阳鸟公司4楼。组织机构代码:69664521-X。法定代表人徐文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支付货款35828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4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皇森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5828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473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德化县陶之泉陶瓷原料研究所在租赁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本院(2015)德执字第1338号案已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