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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影福申请执行李元龙、曹晓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影福,李元龙,曹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63号申请执行人彭影福,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被执行人李元龙,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石家庄藁城区南营镇。被执行人曹晓娟,女,汉族,石家庄藁城区南营镇。彭影福申请执行李元龙、曹晓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元龙、曹晓娟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元龙、曹晓娟在银行存款1048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