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茂林、顾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陈茂林,顾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茂林。被执行人顾爱萍。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茂林、顾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货款745401.6元、利息364235.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7393.5元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给付,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茂林在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从2016年5月10号起,在每月10号前给付2000元,2016年12月底另给付10000元;2017年起,除每月10号前付2000元外,每年底另给付20000元。上述付款交到法院。陈茂林经济好转后,再协商增加付款额度。如果陈茂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即对二被执行人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