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宇与郑洪春,唐仕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郑洪春,唐仕会,郑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055号原告罗宇,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洪春,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唐仕会,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区新区。被告郑艺,女,汉族,199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宇与被告郑洪春、唐仕会、郑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罗宇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