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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宇与郑洪春,唐仕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郑洪春,唐仕会,郑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055号原告罗宇,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洪春,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唐仕会,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区新区。被告郑艺,女,汉族,199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宇与被告郑洪春、唐仕会、郑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罗宇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