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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李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银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425号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邓杰,男,现年27岁。被告李银玉,女,现年5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00元,由原告成都犀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