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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方虹与周磊、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虹,周磊,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906号原告:方虹,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磊,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谢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虹与被告周磊、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方虹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