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方虹与周磊、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虹,周磊,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906号原告:方虹,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磊,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谢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虹与被告周磊、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方虹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