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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焦永林与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林,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16号原告焦永林,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萌,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王寨村***号,身份证号4114021987********。被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2534770J,法定代表人禄波,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永林诉被告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汽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