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焦永林与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林,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16号原告焦永林,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萌,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王寨村***号,身份证号4114021987********。被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2534770J,法定代表人禄波,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永林诉被告逯萌、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汽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