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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900号原告:章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甲,女,1988男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冬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