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3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玉君与聂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君,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君,现住正蓝旗上。被执行人聂刚,现住正蓝旗。田玉君申请执行聂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聂刚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聂刚将原使用位于正蓝旗宝绍岱苏木登吉嘎查的一间房屋、两间车库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田玉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