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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301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