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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滕维国与被告滕维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维国,滕维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483号原告:滕维国。被告:滕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维国与被告滕维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维国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维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维国撤回对被告滕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滕维国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