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贵忠与杜肥则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忠,杜肥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7民初20号原��王贵忠,壶关县人,住壶关县。被告杜肥则,壶关县人,住壶关县。委托代理人张鹏斌,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贵忠与被告杜肥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贵忠,被告杜肥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9日凌晨,原告与被告在本村贾李平家喝酒,被告让原告和全家人喝一圈,原告说被告酒杯中的酒还没有喝完,然后被告就用拳头打了原告的胸部和腰部,被人拉开后,被告又叫上他家兄弟到我家又去打我,我见势不好才报警。店上派出所来后拉我去店上镇医院治疗,后转壶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五天。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胸部软组织损伤。店上派出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被告对原告的医药费等费用不予赔偿。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895.29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陪侍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例复印件,原告在壶关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据;壶关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杜肥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案发时,原、被告都处于醉酒状态,原告对被告劝酒在先,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的诉求中,医药费应有相应的治疗病例等佐证,精神损失费方面,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因此受到精神损失,不应支持。���证期限内申请我院调取了壶关县公安局店上派出所对杜肥则与王贵忠打架一案的行政案卷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凌晨,被告杜肥则在壶关县店上镇王桥凹村贾李平家与原告王贵忠等同村村民一起喝酒时,因言语不和,与在场喝酒的原告王贵忠发生争执并打架,致使原告王贵忠受伤住院治疗五天,花去住院治疗费用1191.89元及门诊费用603.8元。经壶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胸部软组织损伤。被告杜肥则被壶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壶关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及病例复印件,原告在壶关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杜肥则殴打原告王贵忠致其受伤,构成侵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劝酒对引起该案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劝酒和被告对原告的侵权有联系,故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不予支持。原告王贵忠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1795.69元(1191.89元+603.8元);2.误工费655元(参照山西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131元,按原告住院5天计);3.护理费655元(参照山西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131元,按原告住院5天计);4.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参照《山西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每天100元,按原告住院5天计);5.营养费100元(每天20元,按原告住院5天计);6.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共计3805.69元。原告王贵忠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之行为致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肥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贵忠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805.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贵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杜肥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斌审判员 杜志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