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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友先、李卫平等与匡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先,李卫平,匡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280号原告张友先。原告李卫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聪、董文胜,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匡珺。委托代理人郑丽丽、韦子贤,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友先、李卫平与被告匡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匡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住址在武汉市武昌区XXX,故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匡珺提供证据证明现实际居住地在武汉市武昌区XXX,且其户籍所在地亦在武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匡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匡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