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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占民与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民,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1881号原告朱占民,男。委托代理人朱晓旭,女。被告赵祥,男。原告朱占民诉被告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占民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赵祥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朱占民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21日,被告赵祥向原告朱占民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朱占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赵祥向原告朱占民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祥应履行偿还原告朱占民借款的义务。对原告朱占民要求被告赵祥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占民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