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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翟国安与被告王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安,王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翟国安,男,1962年4月8日出生。被告王战江,男,成年。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国安诉被告王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翟国安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