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3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忠,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236号原告徐兴忠,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住所地四川成都太升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蒋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忠诉被告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兴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忠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徐兴忠负担。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