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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海来木各、的日各各、吉多布吉莫、吉克木衣、海来伟哈、吉觉五牛、吉克木呷、吉尔伍各、海来子格、阿说作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海来木各,的日各各,吉多布吉莫,吉克木衣,海来伟哈,吉觉五牛,吉克木呷,吉尔伍各,海来子格,阿说作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负责人:程强,行长。被告海来木各,男,生于1976年10月。被告的日各各,女,生于1975年5月。被告吉多布吉莫,女,生于1970年7月。被告吉克木衣,男,生于1962年12月。被告海来伟哈,男,生于1965年4月。被告吉觉五牛,女,生于1966年3月。被告吉克木呷,男,生于1985年3月。被告吉尔伍各,女,生于1988年6月。被告海来子格,男,生于1988年3月。被告阿说作布,女,生于1982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被告海来木各、的日各各、吉多布吉莫、吉克木衣、海来伟哈、吉觉五牛、吉克木呷、吉尔伍各、海来子格、阿说作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负担。审判���邱远鹏审 判 员 陈 盛 阳人民陪审员 冯 梦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木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