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尤江与黄海、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江,黄海,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2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尤江,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海,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玉英,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江与被执行人黄海、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后黄水英、杨俊卿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海、陈玉英,系列案件总标的为462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黄海名下有罗源县松山镇松歧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6#楼1701单元的房产。该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被本院保全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海名下的罗源县松山镇松歧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6#楼1701单元的房产及房屋内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