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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文睿、陈学英等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9号原告陈学英,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陈文睿,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学芳,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学忠,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一村8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185-6。法定代表人易俊,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原告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诉被告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学英、陈文睿、陈学芳、陈学忠。审 判 长  易首彬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人民陪审员  邢善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