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秀玲等与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玲,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999号13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黄妤甄,董事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李秀玲与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年东执字第0292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以该案件2014年6月13日立案至今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秀玲称:我与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判决仍得不到执行,故向贵院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李秀玲与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秀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整;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秀玲垫付款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零五元四角;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秀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七千六百五十五元二角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八千一百二十八元七角;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秀玲二〇一三年六月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八千七百一十五元五角、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二千七百零六元九角;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秀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六、驳回李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2日,执行法院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委托执行材料委托该院执行;2014年7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院回函,被执行人上海联碧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执行法院将本案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9月1日,执行法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委托执行材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执行人李秀玲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玲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