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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史海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海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岭,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xxxxx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xxxxx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4405794-X。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史海岭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选审判员  杨朝庆审判员  张士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锐函华龙区人民法院:你院呈来的史海岭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望重审时予以参考:原审中史海岭提交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驾驶室总成应当更换。郑州骑士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车发票和普通发票销货清单证明其驾驶室总成已经更换。二审中,上诉人史海岭又提交了郑州骑士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驾驶室总成已经更换,该事实原审未予查清,重审中应着重查明该事实,并依法判决。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