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3民初29号原告:米某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舍某某,女,1992年1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未到庭。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舍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舍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七天后,我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去兰州呆了18天,因无钱生活被告通过其母亲打电话通知我,我雇车将被告接回家。同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我和被告及我母亲一块去新疆打工,在新疆打工23天后,被告就不知去向。被告所在工厂的老板在新疆当地报案,但未找到。2013年底,我回到隆德老家才知道被告在娘家居住,我及我的家人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拒绝回家并与我分居至今。我曾于2014年4月15向法院起诉并立案,4月25日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加之我们的分居时间不够两年,无奈之下我撤了诉。婚前经媒人杨某某之手给被告见面礼3000元,被告退还600元,同时给被告彩礼75000元,给被告买衣服及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价款28000元,共计105400元。被告娘家陪嫁了“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冰箱、洗衣机各一台。现我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我彩礼105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提供的证人杨某某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被告向其收取彩礼及三金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份能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能够客观的证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及三金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新疆打工一段时间后,被告不知去向。2013年底原告回到隆德老家才知道被告在其娘家居住,原告叫被告回家时,被告拒绝回家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4月15向法院起诉,同年4月25日撤诉。婚前经媒人杨某某之手给被告见面礼3000元,被告退还600元,同时给被告彩礼75000元,并给被告买了衣服及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被告娘家陪嫁品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冰箱、洗衣机各一台。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其彩礼105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借故外出且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以上,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由于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且婚后未生育孩子,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给被告购买的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庭审中,原告提出在返还彩礼时考虑一并适当返还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娘家的陪嫁品应归被告所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舍某某离婚;二、由被告舍某某返还原告米某某彩礼款等共计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三、被告娘家陪嫁品“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优才审 判 员  时虎成人民陪审员  穆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蕾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