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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346号原告曹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传兵,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苏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