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346号原告曹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传兵,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苏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囡 来自: